经过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帮助他人运输烟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其中,被告人张某作为组织者和领导者,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三人从事非法运输活动,其行为极为恶劣,应当受到严惩。因此,法院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郑某和胡某虽然不是组织者和领导者,但在张某的领导下参与了运输活动,他们的行为同样构成了犯罪。因此,两人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法院还对郑某和胡某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发现他们还有可能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于是决定继续追缴张某的违法所得以及郑某和胡某的违法所得,共计八万五千五百元,然后将这些款项上缴国库。
此外,法院还在判决书中强调,被告人张某是该案的主犯,他不仅组织了整个运输网络,而且还从中获取了大量的收益。因此,对于他的行为,法院给予了更重的处罚,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总的来说,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烟草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极大,必须得到严厉的打击和惩罚。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共创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