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讲述了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房屋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案件中,王某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私自与孙子王小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3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王小丙。然而,王小丙并没有支付30万元的款项,而是在知晓此事后,他的其他子女认为涉案房屋为遗产,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其行为无效。此外,王某与王小丙私自将五人共有的房屋过户,侵犯了三原告的继承权。最后,法院确认了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中,王小丙作为家庭成员,在明知涉案房屋系遗产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可见并非善意。另外,王小丙也没有支付房屋对价,其取得物权既非善意,又非有偿,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因此,法院认为王某与王小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遗产分割前的遗产为共同共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这一案例再次强调了遗产继承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