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陕西省恒达律师事务所的赵良善律师的观点,我们可以进一步深入了解其观点背后的逻辑以及可能存在的争议。
首先,赵良善律师提到,《婚姻登记条例》在颁布之初并未对撤回离婚申请这一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这反映出该法规的设计初衷可能是为了保护双方在决定是否离婚时的谨慎性和理性,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草率地做出决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这种限制性的做法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其次,赵良善律师还强调,《婚姻登记条例》应该遵循“上下位法相配套”的原则,即如果一个法律文件中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冲突的地方,则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因此,即使《婚姻登记条例》没有直接规定撤回离婚申请的情况,但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可能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就明确规定了撤回离婚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再者,赵良善律师特别提到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为三十天,期间任何一方可以撤销离婚申请。这意味着在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不会影响其后的离婚效力,也不意味着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
最后,赵良善律师还指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中的一个关键点:只要夫妻双方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无论是在冷静期结束后还是任何时候提出离婚申请,都可以被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也就是说,一旦夫妻双方同意复婚,之前的离婚申请将自动失效,但前提是他们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想要恢复婚姻关系。
总的来说,尽管《婚姻登记条例》没有直接规定撤回离婚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相反,由于《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存在,这些情况是可以理解和合法处理的。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也给了双方一定的时间来考虑自己的决定,从而避免冲动性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总之,从理论上讲,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政府机构,都应该尊重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并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