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一村委会干部左某婚内出轨女同事,二人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由于感情纠葛等原因,左某在抓扯中打了女同事耳光。二人闹到了派出所,为了平息此事,左某给了对方9.8万元。
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何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有悖社会道德,违反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二人的行为之间属于违法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达成的协议是二人发生情感纠葛,左某打何某耳光,报警后经多次协商,左某给何某9.8万元,根据何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陈述,因与左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私下协商,不想把事情闹大,左某的陈述为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为了不影响家庭,给9.8万元解决此事。何某明确表示不做伤情鉴定,未造成肢体上的伤害。因此,双方之间因不正当关系所达成的协议违反善良风俗,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此案中的9.8万元并不完全是赔偿何某被打的损失,而是因双方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左某为了平息此事对何某作出的一种补偿。虽然李某作为左某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左某确实打了何某,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双方达成的协议,应酌定考虑一部分赔偿金额。同时,考虑到左某与何某均有过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由何某返还李某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