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博士在遵义某学院任职期间遭遇婚姻变故,计划合约结束后跳槽至新单位,却遭校方索要10万元高额解约金。原来,五年前引入朱博士时,学院附带接纳了他的硕士学历妻子,依”同进同出”协议,现妻子无意离职,校方坚持朱博士需为此承担后果。
朱博士对此深感不满,认为学校并无明确补偿条款,此举纯属无理要求。双方僵持不下,朱博士质疑校方故意设置障碍。校方则解释,基于当初的”同进同出”原则,朱博士离职需妥善处理妻子的工作问题,并顾虑其家庭生计,建议朱博士解决前妻去留或按旧例赔偿。
朱博士决定诉诸法律途径,而学校表示愿意通过仲裁判定责任。部分网友批评朱博士不愿为前妻花费,无视她独立谋生的能力;另一些人则猜测他是为获取不同机构的安家费辗转多地。还有人同情地指出,朱博士前妻已近半百,再就业不易。对于这种”同进同出”的约定,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分享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