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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

采访对象:陆先生、黄女士案例相关人士 采访时间:2023年7月9日 采访地点:深圳 近日,深圳政法委官方微信号通报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情侣分手纠纷案例。在这起案例中,一对准备步入婚姻殿…

采访对象:陆先生、黄女士案例相关人士

同居分手男方索还108万彩礼

采访时间:2023年7月9日

采访地点:深圳

近日,深圳政法委官方微信号通报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情侣分手纠纷案例。在这起案例中,一对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在分手后男方陆先生将女方黄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8万元“彩礼”。以下是详细情况的采访报道。

记者:陆先生和黄女士是在什么情况下开始考虑结婚的?

相关人士:陆先生与黄女士于2019年开始恋爱,并很快进入商量结婚事宜的阶段。在这期间,陆先生出于对未来的规划,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

记者:那他们为什么最终分手呢?

相关人士:据我们了解,两人因为长期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最终导致了分手。

记者:分手后,陆先生为何要求黄女士返还108万余元?

相关人士:分手后,陆先生认为他之前转给黄女士的钱款具有彩礼性质,因为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要求黄女士返还。经过核算,恋爱期间,陆先生共向黄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

记者:法官是如何判定这笔钱的性质的?

相关人士:法官表示,陆先生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这部分钱款具有彩礼属性,陆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陆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等,则不属于彩礼范畴。

记者:根据法律规定,什么样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相关人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以下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是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是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是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记者: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相关人士:虽然陆先生和黄女士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了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同时,考虑到黄女士在同居期间曾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法院最终酌情判决黄女士返还20万元。

记者: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相关人士: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应明确财物性质,避免因误解或沟通不畅产生纠纷。同时,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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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na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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