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一公司员工在工作时突发心脏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仍未能脱离生命危险,最终因心力衰竭而死亡。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为该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其家属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赔偿。
然而,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法官却发现了一项令人震惊的事实:该员工生前曾多次使用呼吸机治疗,且在其住院期间一直依赖于呼吸机维持生命。这意味着,在他去世的前一天晚上,他可能已经通过呼吸机多活了大约24小时,这在法律上被视为“多活”一天。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一个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无法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或医疗保障,那么该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请求赔偿。但在此之前,必须确保劳动者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并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因此,此次案件中,法官不仅考虑到了员工的实际状况,还充分理解了相关法规的精神,最终判定该公司应为其员工支付赔偿金,以此来弥补其家属的损失。
此外,法官还指出,虽然公司在事发当天没有及时通知员工家属,但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便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积极寻求救援,这也表明了公司的责任心和专业性。希望这一案例能够引起社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推动企业更加关注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权益。